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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熊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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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JYJX153983255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熊某某,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重庆市垫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熊某某因强奸罪经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432.84元(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因不服判决结果,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经审理,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判决刑期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于2014年5月22日送凤城监狱服刑,后于2014年10月14日调入垫江监狱服刑改造。熊某某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将于2023年2月27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16日,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熊某某在减刑周期内已获得三次表扬,减刑间隔已超过一年六个月,符合减刑报请条件,一致同意按规定报请减刑。同日,监区长办公会对熊某某减刑案件进行会议审核,认为:熊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监区民警集体研究并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符合报请条件,分监区提请恰当,同意上报减刑。熊某某具有因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从严情形,其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履行,判决生效后熊某某已于2014年10月23日支付执行,综上仅对熊某某确认一项从严情形。同年3月21日监区上报刑罚科审查,在科室审查中,通过对熊某某的刑期间隔时间、行政奖励材料构成、计分考核情况、相关资料真实性、从严情形核实等详细审查,科室认为熊某某减刑构成要件符合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监区上报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建议提交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研究,报请减去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4月3日监狱评审委员会对刑罚科提交的减刑假释案件做出了研究,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所报减刑案件符合法律条件,同意并建议上报减刑。监狱评审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在全狱进行了五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间刑罚科未收到持异议的材料及信息反馈。2018年4月10日,刑罚科将熊某某暂予减刑案卷移送给驻狱检察室审查,检察室审查认为熊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并在同日出具了“罪犯熊某某在服刑期间具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监狱对该犯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

2018年4月1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熊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报请熊某某减刑。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熊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熊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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