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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邓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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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JYJX153983234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邓某,男,1995年10月5日出生,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某街道。邓某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4月12日至2020年1月11日止。于2016年8月4日投入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2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大坪监狱二监区召开民警大会,集体研究邓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邓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邓某能够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表扬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本着激励罪犯改造、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的原则,大坪监狱二监区经监区集体评议,建议依法对邓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邓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邓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5月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意提请邓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同意评审后,大坪监狱对邓某提请减刑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民警、罪犯任何意见和建议。大坪监狱将提请邓某减刑相关材料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驻大坪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作出检察意见:对提请罪犯邓某呈报减刑九个月无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8年5月2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邓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报请邓某减刑。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邓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对罪犯邓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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