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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监狱服刑人员解某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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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53975358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解某某,女,1995年10月4日出生,初中肄业,籍贯河南省鄢陵县,无业,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30年4月14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25日,经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3月17日送新疆女子监狱服刑,2017年4月17日调入伊犁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解某某入监服刑以来,能够深刻反省自身罪行,正确认知犯罪行为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通过民警的悉心教育,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服从民警管理。在担任特定岗位期间,能够积极向民警反映服刑人员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在文化教育上,能够主动接受教育,做好课堂笔记,完成布置的作业,积极参加监区文化活动;在劳动改造中,能够服从劳动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学习和掌握劳动技能,爱护生产工具,超额完成任务。

2018年4月12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伊犁监狱二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解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解某某入监以来改造情况、奖励情况(两次积极分子、五次季度表扬)以及财产刑判项缴纳情况(罚金一万元于2018年2月5日全部履行),一致认为,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解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集体评议的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认为,监区认定解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解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4月2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进行了复核、研究,并邀请驻监检察员列席会议。会议研究后,作出同意提请解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其他服刑人员提出的投诉或不同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经伊犁州人民检察院审查,作出“服刑人员解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解某某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5月1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解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解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解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议,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伊犁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对服刑人员解某某减刑案件进行了审理,认为解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解某某减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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