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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服刑人员胡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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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53975189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胡某某,男,1971年3月5日生,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乌鲁木齐市物探处绿化队职工,原户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胡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退赔赃款434667.3元,刑期自2012年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12日。2013年8月6日送往第四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八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胡某某提请减刑案。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会议综合胡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服刑人员入监以来,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监区各项文化活动,各项考核成绩合格,先后获得八个季度表扬,四个改造积极分子。八监区民警集体评议后认为,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建议对胡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2017年12月10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按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八监区认定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完备,符合法定条件,因胡某某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故从严一个月,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后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2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评审委员会认为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胡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乌鲁木齐市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乌鲁木齐市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经审查,符合减刑条件,但服刑人员胡某某五万元罚金未履行,且有434667.3元赃款未退赔,减刑应从严掌握,建议将对胡某某的提请减刑改为三个月”。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胡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4月2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胡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胡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故采纳乌鲁木齐市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作出提请胡某某减刑三个月的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将相关材料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乌鲁木齐市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12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为胡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监区各项文化活动,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各项考核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胡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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