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服刑人员苏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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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JYJX153735304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苏某某,男,1950年1月生,初中文化,捕前系企业家,户籍所在地宁夏同心县。2009年1月8日,苏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于2009年4月15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新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5月12日苏某某被送往第四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七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苏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了苏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苏某某系诈骗犯,在入监以来的九年多时间里,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八个季度表扬,两个改造积极分子等奖励。七监区集体会议认为,苏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苏某某未履行财产刑,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建议对苏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2017年12月10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按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七监区认定苏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完备,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苏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提请减刑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2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苏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苏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经审查,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人民币六十万元罚金未履行且本次为末次减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提请减刑幅度改为五个月。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苏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4月2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苏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苏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意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作出提请苏某某减刑五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12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为苏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苏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