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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张某某强奸辩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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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ADFDHNYLGLD1543914539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18年5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王某,当天为王某过14岁生日并与之确定恋爱关系,王某也与当天通过微信将张某某拉入一个名为“风流团队群”的微信群中,被害人蒋某正好在该群中。王某过完生日后,与张某某分开,久不联络,遂分手。张某某因与王某分手失落,与“风流团队群”中的蒋某相互加了QQ和微信,时有联络。

2018年6月14日,被害人蒋某与张某某已确定恋爱关系,遂邀约张某某到其老家洪江市铁山乡游玩;同年6月15日,张某某应约赶到铁山并与蒋某在铁山乡君悦宾馆发生关系;同年6月16日,张某某一个人离开铁山乡回到怀化;此后,张某某与蒋某有频繁的QQ和微信聊天。

2018年6月17日,被害人蒋某在张某某赶回怀化后的第二天也来到怀化市鹤城区,但并未与张某某见面,而是流连在所谓朋友群中。张某某有感蒋某的随意,萌生与蒋某分手的想法。

2018年6月25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蒋某相约在怀化步步高见面,尔后一直玩乐至深夜,于怀化市鹤城区三角坪金山宾馆发生关系;次日(6月26日),张某某与蒋某在同一宾馆再次发生关系;尔后,两人再次分开,蒋某待在怀化市鹤城区直至6月30日才返回铁山乡。

2018年7月1日始,被害人蒋某多次联系张某某本人,以报警相威胁,要求张某某支付青春损失费、陪睡费及其他费用共计三万元现金,张某某予以拒绝。

2018年7月9日8日许,蒋某在索要财物未果后,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张某某强奸,公安机关在未确切掌握张某某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将张某某带至派出所。张某某到派出所后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遂于次日(7月10日)立案侦查本案。

张某某被抓后,被害人蒋某多次和张某某家属联系,索要10万元赔偿款,被拒绝。

【代理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因与未满14周岁幼女恋爱时发生性关系而构成强奸罪,但没有违背被害人意愿,被害人蒋某自身也有一定过错,且张某某有自首情节,辩护人建议对张某某减轻处罚。

一、被害人蒋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系自愿发生性关系

结合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蒋某的陈述以及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不难看出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蒋某发生性行为是基于恋爱关系的自愿行为。

二、被害人蒋某有一定过错

根据被害人蒋某的陈述及案发后蒋某到医院的检查情况来看,蒋某在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前,已经谈过男朋友并同样与之发生了性关系。张某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对其犯罪行为负担刑事责任,但也提请合议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考量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

2018年7月9日8时许,被害人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张某某强奸,当时公安机关虽得知了张某某可能涉嫌犯强奸罪的线索,但没办法掌握和收集张某某与蒋某发生性关系的证据,更无法确定张某某为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

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通知张某某到派出所来了解情况,张某某到派出所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至此,公安机关初步掌握了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遂于2018年7月10日对张某某强奸案立案侦查。

以上,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主动投案”第(3)项:“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之规定,应认定为“主动投案”,结合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张某某有自首情节。

【判决结果】

法院采信律师观点,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构成自首,减轻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未满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有自首情节,另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基于恋爱关系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犯罪过程中未采取暴力、强迫手段,系法治观念淡薄而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本院综合以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减轻处罚。辩护人与之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评析】

1、罪轻辩护。

2、为被告人争取到自首情节。

【结语和建议】

罪轻辩护也是刑事辩护中不可忽视重点,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事实罪轻辩护;二是情节罪轻辩护。本案中,辩护律师主攻情节罪轻辩护,提出并帮助法院认定了被告人自首情节,但在辩护中不经意间融合进事实罪轻辩护,不着痕迹,却对被告人帮助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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