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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监狱服刑人员马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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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53734978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马某某,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家庭住址:青海省祁连县。马某某因抢劫罪、盗窃罪,于2012年1月19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2011年2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27日止。2012年4月11日交付新疆沙雅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6日减刑八个月;2016年7月25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罚金四万元不变;余刑至2021年6月2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1.启动减刑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及《沙雅监狱关于做好2017年第四季度罪犯减刑及假释工作的通知》,沙雅监狱二监区于2018年1月8日召开监区民警集体评议会议,以马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于2016年7月25日、2017年8月14日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6年7月7日、2016年11月10日、2017年3月13日、2017年7月10日、2017年11月15日获得季度表扬五次的行政奖励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因马某某原判决中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属于累犯,减刑幅度从严二个月;因此建议减刑七个月。

2.监区长办公会议。2018年1月9日,监区组织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对马某某减刑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减刑意见,建议减刑七个月,将马某某减刑材料提交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3.科务会审查。监区长办公会后监区将案卷材料报送至刑罚执行科。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对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的建议,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建议马某某予以减刑七个月的减刑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

4.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同意提请马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减刑意见,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案卷材料移交至驻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5.驻监检察机关意见。驻监检察机关根据所提供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监狱提请案件程序进行监督。认为符合减刑条件和程序,于2018年4月30日作出建议马某某减刑七个月的意见。

6.监狱长办公会。检察机关作出意见后,监狱组织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相关材料及意见进行认真审议,认为马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建议对马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减刑意见。

7.移送案卷。监狱将相关材料整理后一并报送至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并将副本抄送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22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以(2018)新29刑更382号刑事裁定书对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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