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监狱服刑人员李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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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JYJX153735011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男,1996年6月5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逮捕前住喀什市。初中文化,无前科,无业。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强奸罪依法刑事拘留,2015年1月4日依法逮捕。2015年3月4日经喀什市人民法院以(2015)喀刑法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26日至2019年8月2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月1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监狱七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李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学习法律法规,学习技能、技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考核周期内获得监狱级积极分子两次,监狱表扬四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李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李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李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监狱,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通过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其改造表现等情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作出同意提请李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案件材料送检察院征求意见。2017年3月20喀什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2017年3月2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李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至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变更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4月20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到监狱进行了公开审理,认为李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并以(2017)新31刑更124号刑事裁定书对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在服刑人员李某减刑案件中,监狱加强教育促进服刑人员积极改造,依法保障服刑人员合法权利,客观评判服刑人员认罪悔改表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充分发挥了减刑对服刑人员改造的激励作用,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彰显了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