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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人员马某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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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53734962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马某某,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广河县。2006年5月11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6年6月16日送新疆第三监狱服刑。

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09年3月1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自2008年5月11日生效);2011年2月2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3年6月9日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7月24日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12月24日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8年8月15日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26年10月24日。

【案件办理过程】

(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新疆监狱系统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细则(试行)》,2018年2月27日,新疆第三监狱二监区召开集体评议会,经监区全体民警集体评议,结合服刑人员马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所获奖励、间隔期等情况,认为马某某具备减刑条件,符合《《新疆监狱系统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经评议,监区民警一致同意对马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二)2018年3月2日,二监区召开服刑人员提请减刑监区长办公会议,经监区长办公会集体评议,认为服刑人员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认为马某某具备减刑条件,一致同意对该服刑人员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三)2018年5月9日,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服刑人员提请减刑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马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5月15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马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乌鲁木齐市八家户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五)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乌鲁木齐市八家户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六)2018年7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马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马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马某某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决定。

(七)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于2018年7月16日将马某某减刑案卷材料移送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17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到监狱公开审理,认为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在服刑人员马某某减刑案件中,监狱加强教育促进服刑人员积极改造,依法保障服刑人员正确行使申诉权利,客观评判服刑人员认罪悔改表现,充分发挥了减刑对服刑人员改造的激励作用,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彰显了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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