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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邱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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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JYJX153724260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邱某,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州区。邱某因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月23日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0年12月8日刑满释放。邱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以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合并其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2016年11月24日判决生效执行。于2016年11月29日送入重庆市三峡监狱执行刑罚改造至今。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服刑期间刑期没有变动情况,应于2020年8月4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10日,邱某向重庆市三峡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提出减刑申请,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三峡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邱某报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邱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邱某在改造过程中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减刑间隔期以及表扬次数均已满足减刑条件。

2018年6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三峡监狱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邱某报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邱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邱某在改造过程中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减刑间隔期以及表扬次数均已满足减刑条件,同意上报减刑,并及时将案件材料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邱某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邱某减刑建议适当,随后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意提请服刑人员邱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未提出异议。

随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邱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研究,认为服刑人员邱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同意服刑人员邱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监狱将案卷材料移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邱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但邱某在2014年犯交通肇事罪,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并未履行(刑事判决书中未记载,属于民事赔偿部分另行开庭审理的结果),因民事赔偿部分和刑事判决部分均由该犯交通肇事引起,故民事赔偿部分同样属于该犯财产刑范围。鉴于邱某未执行民事赔偿,也未提出相关财产刑证据,因此依法作出(2018)渝02刑更XX号决定书,准许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撤回(2018)三峡狱减字第XX号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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