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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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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X153717471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因信用卡诈骗、抽逃出资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八万元。现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2013年1月29日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张某某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8年8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2018年6月22日,服刑人员张某某在济南监狱医院B超检查中发现膀胱站位。2018年6月28日被送到山东省警官总医院住院治疗。经膀胱镜检查加活检,初步诊断为(膀胱)低级别非浸润性乳头状尿路上皮癌。

济南监狱出入监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服刑人员张某某进行疾病诊断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监狱委托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对张某某进行疾病诊断。2018年7月9日山东省警官总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张某某为膀胱癌,系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刑罚执行部门及时向济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济南监狱检察室通报服刑人员张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暂予监外执行提请

2018年8月13日,济南监狱出入监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服刑人员张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其女儿张某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结合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认为,监区认定张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监狱及时委托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济南市天桥区司法局经调查后出具了“建议对罪犯张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拟服刑地点在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刑罚执行部门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8月14日,济南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对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济南监狱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进行了公示,并及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济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济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经审查认为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齐全,程序未发现不当,建议你局依法审批”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部门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张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公示无异议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18年8月1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济南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济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三)暂予监外执行审批

2018年8月20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收到服刑人员张某某案卷材料后,按程序先由山东省监狱局生活卫生处对张某某的病情诊断、疾病材料清单及规范性治疗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罪犯张某某病情为膀胱癌,系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刑罚执行处经审查认为该暂予监外执行案材料规范完整、符合法定程序、达到法定条件,并出具了拟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

2018年8月28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学专家介绍疾病审查情况后,评审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一致认为服刑人员张某某的刑期执行、改造表现、疾病范围、办理程序等均符合法律规定,监狱征求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均复函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批准张某某于2018年8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济南监狱收到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出具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8年8月28日将服刑人员张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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