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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蔡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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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X153717383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蔡某某,男,1966年9月1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纪委书记,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费县,经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以(2012)临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蔡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追缴赃款人民币70735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1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于2012年8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没有变动情况。

【案件办理过程】

为保障职务犯罪罪犯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保证其假释比例不高于其他罪犯的相应比例,制定《临沂监狱职务犯罪罪犯提请假释遴选制度》:根据以往办案情况及各监区预估的全年职务犯罪罪犯及其他罪犯拟提请假释人数,初步计算出各自比例,确定当年职务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人数限额,并分配到每月,制定相应的排名办法:按所获奖励对应假释幅度,每超出实际余刑一个月,加一分;有立功以上奖励的,每起加十分。罪犯在提请周期内有被监狱扣分的,每起扣一分,警告每起扣四分、记过每起扣六分,禁闭每起扣八分。符合以上条件且得分相同的,年龄大的罪犯及经监狱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的病残罪犯优先办理。最终根据得分排名确定拟提请假释罪犯名单。2018年初,结合以往办案实际以及比例情况,监狱初步确定每月办理一起职务犯罪罪犯假释案件。

2018年6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临沂监狱十九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蔡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蔡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蔡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监区集体研究评估符合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的要求,居住地司法局认为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出具了“同意假释”的评估意见。蔡某某服刑以来先后获得表扬奖励十五次,被评为2013年监区级积极分子,2014年监狱级积极分子,2015年省级积极分子,蔡某某涉案赃款已全部履行,具体情况已核实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有方城镇政府出具的损失已追回的证明,表明蔡某某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十九监区集体会议认为,蔡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蔡某某提请假释。

十九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且蔡某某本月假释遴选得分为29.5分排名第一。根据监狱职务犯罪罪犯提请假释遴选制度规定,蔡某某通过当月的遴选可予提请假释。

2018年7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经监区集体研究评估符合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的要求,居住地司法局也出具了“同意假释”的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并在本月职务犯罪罪犯假释遴选中得分排名第一。驻监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蔡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故评审委员会作出同意蔡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蔡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7月2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蔡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蔡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蔡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24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蔡某某假释。

为有效控制职务犯罪罪犯假释比例,监狱创新制定假释遴选制度,一方面督促职务犯罪罪犯通过积极改造,遵规守纪,争取假释的机会,充分调动其改造积极性,另一方面在符合中央精神和上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保障了罪犯合法权益,有效稳定了职务犯罪罪犯的改造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监管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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