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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冉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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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JYJX153717380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冉某某,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02年4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同年9月2日因患重多发性神经根炎,被暂予监外执行。2003年9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罪犯冉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5月27日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2004)南刑初字第6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十三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3年9月6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2008年10月24日,2012年7月10日,2015年6月10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减刑一年,一年八个月,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至2019年8月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监狱减刑、假释工作通知,冉某某所在二监区于2018年3月9日召开监区民警会议对拟提请减刑罪犯进行研究,认为冉某某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共获得监狱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冉某某具有数罪并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经监区公示三日无异议后,于3月16日将减刑案卷报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经过审查后于4月11日至16日召开科务会,认为监区提请减刑幅度适当,同意监区意见,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2018年5月10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同意刑罚执行科意见,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2018年5月16日监狱将减刑卷宗移送青海省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18年5月21日出具审查意见,认为监狱办理程序合法,同意对冉某某的提请减刑建议。2018年6月11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经研究,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决定,依法对冉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10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来西宁监狱开庭审理罪犯减刑案件,该院认为冉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冉某某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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