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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郗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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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X153717313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郗某某,男,1985年2月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郗某某因犯盗掘古墓葬、抢劫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9年8月3日起至2029年8月2日止,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4月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5月6日交付山东省运河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8月调入山东省鲁北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5月29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罪犯郗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7年11月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1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鲁北监狱十二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郗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郗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郗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表扬4次,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十二监区集体会议认为郗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提请减刑。但郗某某罚金四百八十万元尚未履行,也未出具无履行能力证明;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因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规定建议对其依法减刑从严。综上情况,十二监区集体会议建议依法对郗某某提请减刑四个月,并将提请意见在监区公示二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提出异议。

十二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郗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四个月的建议。

2018年6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郗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郗某某提请减刑四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服刑人员郗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郗某某减刑四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郗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郗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郗某某减刑四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8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郗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郗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7年7月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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