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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庞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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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JYJX153690551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庞某某,女,1983年8月16日出生,泰王国国籍,高中文化,捕前无业。2009年11月26日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驱逐出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2月28日调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女犯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女犯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庞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庞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庞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法院认定,未发现庞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女犯监区提请减刑、假释评议会评议后认为,庞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庞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女犯监区减刑假释评议会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女犯监区认定庞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庞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做出同意提请庞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候见室和监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人民警察、服刑人员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未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庞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庞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同意提请庞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案卷材料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庞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庞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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