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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薛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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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JYJX153690472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薛某某,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2014年11月28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二中刑初字第120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2015年1月7日调入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12月20日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19年1月28日。

【案件办理过程】

薛某某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警察管理教育,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后,本考核周期内累计获得2个表扬奖励。无处分。

(一)启动减刑提请程序。经监区办案民警审核、监区长同意后,将薛某某的提请减刑建议提交监区全体警察评议会评议。2018年1月11日,全体警察召开监区评议会。会上,对罪犯薛某某提请减刑的证据材料及罪犯薛某某适用减刑的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一是监区依法严格审查薛某某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所述,法院对薛某某未判处财产性判项。该犯刑事判决中记载:本案在法院审理期间,该服刑人员及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十万元整,双方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薛某某的赔偿责任并表示谅解。

二是综合审查薛某某减刑的法定条件。薛某某2015年1月7日调入我监狱服刑改造,在监区从事手工加工劳动,能够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12月20日裁定减刑一年。根据薛某某原判刑期、入监时间、减刑间隔、现实改造及奖惩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监区认定:薛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的条件。

三是确定提请减刑的幅度。依据该犯实际情况,监区拟对该服刑人员提请减刑六个月。

(二)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罪犯提请减刑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薛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薛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2018年2月6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薛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派员应邀列席会议,会上未提出异议,会后监狱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未提出异议。

(四)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五)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薛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薛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薛某某减刑的决定。

(六)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薛某某减刑案卷材料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及案卷材料抄送至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30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薛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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