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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宋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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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JYJX153689114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宋某某,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2016年11月15日因销售假药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7万元,2017年3月22日调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假释评估程序。依据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监狱假释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12月18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二监区召开集体评议会,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综合宋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所获奖励及剩余刑期以及服刑人员自我评估等情况,认为该服刑人员具备假释基本条件,对其适用假释后是否属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需要进行假释再犯风险评估。经评议,一致同意对该服刑人员启动假释评估程序。评估程序启动后,调查干警通过查阅档案材料、法律文书、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找服刑人员本人、同班服刑人员谈话和询问干警等方式,制作调查笔录,填写《拟假释罪犯再犯风险评估量表》。

(二)委托社会调查。监狱于2018年1月9日向宋某某拟假释后居住地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发函核实罪犯居住地,并委托司法局对宋某某的生活来源、家庭和社会关系、服刑前的一贯表现、性格特征、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监管条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进行调查。监狱于2018年1月23日收到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该服刑人员信息情况经核查属实,并明确表示接纳宋某某在本社区参加社区矫正。

(三)召开假释评估会。2018年2月5日,监区召开假释评估会,通过运用《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进行评估,宋某某属较低风险;该服刑人员家中有父母、妻子、姐姐和女儿,家庭关系和睦,经常接见和拨打亲情电话,没有不良嗜好,收益稳定,假释后再犯罪风险较低,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同意对其提请假释,并将评估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监狱刑罚执行科对评估材料审查完毕,认为评估材料真实、评估人数符合要求、评估项目分数正确、服刑期间无信访件反映,同意报监狱假释评估工作委员会评审;监狱假释评估工作委员会于2017年3月10日召开评估会,经评审认定监区评估程序符合规定、评估结果有效,同意监区意见,一致同意对宋某某拟提请假释。

(四)启动假释提请程序。2018年3月30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二监区召开服刑人员提请假释评议会,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认为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7年11月获得表扬奖励。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符合确有悔改表现条件,同时经前期假释评估该服刑人员没有再犯罪风险。经征求全体警察、刑罚执行科、监察审计科等主管科室的意见,并出具了《监狱假释罪犯情况说明》,证实该服刑人员不存在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调动、岗位安排、计分考核、评定奖励、减刑假释机会的问题。该服刑人员奖励和剩余刑期符合提请假释相关规定。监区全体干警一致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

(五)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于2018年3月30日对监区报送的服刑人员提请假释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宋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2018年4月12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宋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各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警察、服刑人员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未提出异议。

(七)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八)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8年4月2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宋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宋某某假释的决定。

(九)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2018年5月24日,将宋某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至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22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其裁定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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