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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吕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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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JYJX153689050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吕某某,男,1973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家庭住址北京市丰台区。1998年8月因嫖娼被判处劳教6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6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0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2012年9月4日调入北京市良乡监狱十一监区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8月12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2015年11月10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2016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19年2月2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委托社会调查。根据相关规定,对拟提请假释的罪犯,监所应当认真核实罪犯居住地,并提前书面委托其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对罪犯的居所和生活来源、家庭和社会关系、服刑前的一贯表现、性格特征、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监管条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2018年1月19日,监狱致函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对罪犯吕某某居住地情况和假释社会影响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监狱于2018年1月30日收到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显示:“通过走访吕某某的监护人、邻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后,吕某某基本符合参加社区矫正的条件,具备在我区参加社区矫正的条件。”

(二)召开假释评估会。前期监区调查干警通过查阅档案材料、法律文书、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找服刑人员本人、同班服刑人员谈话和询问干警等方式,制作调查笔录,填写《拟假释罪犯再犯风险评估量表》。2018年4月2日,监区召开假释评估会,对该服刑人员假释意见进行了评估,认为该服刑人员平时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剩余刑期也较短,其家中有母亲、妻子和女儿,家庭关系和睦,家中已拆迁有房屋出租,有合法收入来源,家属均表示愿意接收并对其进行监督,且经《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评估,该犯属较低风险。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同意对其提请假释,并将评估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

2018年4月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评估材料审查后,认为评估材料真实、评估人数符合要求、评估项目分数正确、服刑期间无信访反映,同意报监狱假释评估工作委员会评审。2018年4月3日,监狱召开假释评估会对吕某某的假释意见进行了评估,经监狱假释评估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吕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其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家庭关系和睦,其假释评估属于较低风险,同意对其呈报假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监检察官列席评估会,未提出异议。

(三)启动假释提请程序。2018年4月9日,依照《北京市假释工作规定》,北京市良乡监狱十一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吕某某提请假释案件。会议综合吕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定吕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被判处同案4人连带赔偿人民币75万元,审理期间全部履行完毕。另查,未发现该服刑人员存在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调动、岗位安排、计分考核、评定奖励、减刑假释机会的问题。吕某某上次减刑后,本考核周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无处分。经监区假释评估小组集体评估,经《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评估,该服刑人员属于“较低风险”。截至2018年4月,该服刑人员剩余刑期10个月,符合提请假释工作规定,该服刑人员所获奖励和剩余刑期符合提请假释规定,监区全体干警一致同意对该服刑人员提请假释。

(四)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区会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

(五)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2018年4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吕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人民警察、服刑人员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未提出异议。

(六)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监检察室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七)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于2018年5月3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吕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认为吕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吕某某假释的决定。

(八)移送案卷。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吕某某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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