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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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JYJX153688992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谷某,男,1981年12月生,高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因犯抢劫罪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4日以(2005)二中刑初字第2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期徒刑起刑日期为2005年12月14日。2007年5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2008年3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8年3月25日起至2027年6月24日止;2009年10月20日减刑十个月;2011年3月18日减刑十个月;2012年6月20日减刑十一个月;2013年7月26日减刑十一个月;2014年9月19日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3月2日减刑十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2年3月24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实施细则》,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三监区召开监区减刑假释评议会,集体研究谷某建议减刑案件,综合谷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谷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谷某的改造表现,法院回函证实,该服刑人员的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完毕;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完毕。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监区集体研究,提议对谷某建议减刑六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提请的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谷某的具备呈报减刑的条件,监区认定谷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谷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谷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人民警察、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对公示内容未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谷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谷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谷某减刑六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谷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法裁定对谷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