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闻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10-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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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JYJX153688946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闻某某,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家住北京市房山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以(2016)京0106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2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垦华监狱七监区依程序召开评议会,对该犯基本情况及现实表现情况进行了集体评议。经评议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如:其在认罪悔罪书中写道:“我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坚决服从人民法院对我公平公正的判决”。2018年3月6日该犯在监区进行了认罪悔罪现身说法,并分别向其妻子、当地司法所、派出所以及村委会写出了忏悔信。日常改造中,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能够及时向民警汇报思想改造情况,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在考试中取得了较好成绩,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财产性判项。在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共获得2个表扬奖励。
据此,七监区经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对罪犯闻某某提请减刑9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根据该犯现实表现提请的减刑建议适当,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4月11日召开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同意监区对罪犯闻某某建议减刑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及监狱候见室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罪犯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8年4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闻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闻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监区对罪犯闻某某建议减刑的意见。监狱将相关材料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审核同意后,2018年5月23日将罪犯闻某某减刑案卷连同《提请减刑建议书》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闻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闻某某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