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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路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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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JYJX153688829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路某某,男,1985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因犯敲诈勒索罪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以(2015)房刑初字第10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6年9月7日调入我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提请减刑程序

2018年3月26日,清园监狱四监区召开了提请减刑、假释立案评议会,会议综合路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其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并能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服刑人员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执行完毕。在服刑期间未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减刑、假释机会。自交付执行后,累计获得二个表扬奖励,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议对路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经全体干警集体评议同意向监狱提请路某某减刑八个月的意见,并于评议会后将案卷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核。

(二)刑罚执行部门审核程序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路某某的减刑材料。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路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路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

监狱通知检察院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会上综合路某某的基本情况、奖惩情况、提请幅度、监区和刑罚执行部门意见,经评审会成员集体研究评审同意监区对路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会后将评审结果在监狱候见室及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干警、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均未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程序

监狱长办公会对路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路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路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呈报清河分局减刑假释评审会。清河分局减刑假释评审会对路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路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路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

(五)移送案件程序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清河分局评审会审议结果,将相关材料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并将相关材料副本抄送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22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路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路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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