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罪犯王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JYJX153682410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农民,原居住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2018年4月3日,交付四川省荞窝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家属申请。2018年4月4日,罪犯王某的亲属根据该犯病情向监狱提出罪犯王某暂予监外执行申请。4月9日,九监区召开民警会议,根据罪犯亲属申请及该犯病情,提出对罪犯王某进行病情诊断的意见,经刑罚执行科审查后,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

(二)病情诊断。2018年4月16日,荞窝监狱委托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对罪犯王某进行病情诊断。4月19日,医院作出病情诊断意见:罪犯王某肝硬化失代偿期、上消化道出血、重度贫血、全血细胞减少、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艾滋病。

(三)病情鉴定。荞窝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对罪犯王某病情进行认真审定,认为罪犯王某病情经检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

(四)保证人资格审查。为准确核查保证资格条件,监狱多次派员到保证人陈某居住地调查走访,最终审查确定陈某符合保证人资格条件,并填写了《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监狱向保证人充分讲解了罪犯及家属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和义务后,并要求保证人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五)调查评估。监狱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原刑事判决书、罪犯服刑期间表现材料致函罪犯王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调查评估。西昌市司法局通过调查走访,并征得罪犯王某居住辖区派出所、基层司法所的意见,决定由社区矫正中心对其进行直管,作出“同意适用非监禁刑罚,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

(六)危险性评估。监狱危险性评估中心对罪犯王某进行了出监后危险性评估,作出“罪犯王某社会危险程度低,适宜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七)监区提请。2018年5月9日,九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王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并提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八)刑罚执行科审查。2018年5月2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室会议,从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罪犯王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评审。

(九)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2018年5月23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刑罚执行部门提交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保证人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司法部门同意纳入矫正,监区提请程序规范,书证材料齐全、完备,建议对罪犯王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未发现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不当,提出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的检察意见。

(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四川省荞窝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认为罪犯王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程序合法、材料齐全、规范,司法机关同意纳入社区矫正,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公示无异议,决定将相关材料报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查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认为罪犯王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 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依法批准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送请局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签名后加盖省监狱管理局公章。

2018年6月27日,四川省荞窝监狱指派民警为罪犯王某办理出监手续,并将该犯押送至西昌市司法局,与罪犯保证人,现场办理人员和法律文书交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