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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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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X153682387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朱某某,男、生于1972年12月19日,原户籍地九寨沟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2018年1月30日,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受四川省阿坝监狱委托对该犯病情进行诊断为:1、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急性肾功能不全;2、高血压3级,极高危;3、2型糖尿病;4、急性支气管炎;5、高尿酸血症;6、高脂血症等病。

(二)病情鉴定。阿坝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对罪犯朱某某病情进行认真审定,根据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诊断意见,认为罪犯朱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规定。

(三)保证人资格审查。阿坝监狱及时将罪犯病情及有关暂外事宜通知其妹妹朱某某。该犯妹妹朱某某同意作为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承担保证人义务。监狱对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资格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罪犯朱某某妹妹宛某某符合保证人条件,并填写了《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监狱向保证人充分讲解了罪犯及家属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和义务,并要求保证人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四)社区调查评估。按照相关规定,阿坝监狱及时与保证人、社区矫正机关联系协调,并罪犯朱某某居住地九寨沟县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及罪犯朱某某法律文书、狱内表现情况,委托该司法局对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出监后居住地进行核实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评估。2018年4月22日,九寨沟县经调查走访后,作出“适宜纳入暂予监外执行。”的评估意见。

(五)危险性评估。2018年5月4日,监狱危险性评估中心对罪犯朱某某进行了出监后危险性评估,作出“罪犯朱某某社会危险程度低,适宜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六)监区提请。罪犯朱某某所在监区召开民警会议,专题讨论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与会民警经过集体讨论、研究,认为罪犯朱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罪犯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监区一致同意拟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七)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室会议,从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审查,同时,结合九寨沟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及监区对该犯改造表现认定情况,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罪犯朱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评审。

(八)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2018年5月14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朱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同意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德阳市检察院出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查意见书》,作出“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你狱依法提请对罪犯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

(九)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8年5月30日,阿坝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认为罪犯朱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程序合法、材料齐全、规范,公示无异议,决定将相关材料移送报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查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认为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 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依法批准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送请局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签名后加盖省监狱管理局公章。

2018年6月14日,阿坝监狱指派民警赴四川省司法警官医院为朱某某办理出监手续,将该犯押送至九寨县司法局,并与司法局工作人员办理了人员和法律文书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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