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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蒲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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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X153682268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蒲某某,男,2000年3月18日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于2016年2月18日交付四川省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为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中对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及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罪犯减刑假释从宽的规定,四川省成都未成年管教所认真开展法释〔2016〕23号规定的学习讨论,努力探索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细化标准。于2017年3月,与成都市检察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在充分听取两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以及四川监狱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有关规定,制定了《四川省成都未年犯管教所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规定(试行)》(成未【2017】34号),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中提请减刑幅度从宽标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对未成年罪犯“教育、感化、挽救”的行刑原则。

(一)管区提请。2017年7月14日,四川省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管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蒲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评议。

1.改造表现。罪犯蒲某某自入所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计分考核转换表扬2个。

2.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罪犯蒲某某已积极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3.认罪悔改表现评定。根据《四川省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办法》要求,四川省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认罪悔改评定小组对罪犯蒲某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情况、劳动改造表现情况、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五个方面共计25条内容进行综合评判,得分100分,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合以上事实,监区根据《四川省成都未年犯管教所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规定(试行)》(成未【2017】34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议依法对罪犯蒲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对管区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管区认定罪犯蒲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管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管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了同意提请罪犯蒲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管所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管所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蒲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管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所长办公议审定。

(四)所长办公会决定。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召开所长办公会对罪犯蒲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蒲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蒲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管所刑罚执行科根据所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0月24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审理认为罪犯蒲某某在犯罪时未成年,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对罪犯蒲某某予以减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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