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刘某假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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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JYJX153682247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男,1999年7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刘某因抢劫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2015年12月24日,交付四川省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管区提请。2017年4月18日,四川省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一管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刘某提请假释案。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评议:
1.改造表现。刘某自入所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计分考核转换表扬两个,符合首次减刑表扬个数。
2.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刘某已积极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3.执行刑期情况。罪犯刘某已实际执行刑期二年一个月,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法定刑期条件。
4.认罪悔改表现评估。按照《四川省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办法》要求,四川省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认罪悔改评定小组对罪犯刘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情况、劳动改造表现情况、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五个方面共计二十五条内容进行综合评判,得分98分,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5.“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评估。管区对以下情况进行认真分析评议:①违法犯罪情况和个人基本情况。刘某属于初犯,能够认罪服判,积极缴纳罚金,假释后也有固定住处,有家人监管;②服刑期间现实表现。刘某认罪悔改表现评估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③生理和心理状况。该犯狱内情绪稳定,认知正常,无吸毒史;④社区调查评估。2017年4月13日,蓬安县司法局组成评估小组通过走访调查,根据《四川省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规定,认为刘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并作出“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管区综合评估刘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管区综合以上情况认为:刘某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的危险,实际执行刑期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符合减刑条件,也符合假释条件,且刘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假释时依法从宽掌握对象,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优先适用假释”的规定,建议依法对刘某提请假释。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管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管区认定刘某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报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管区提请刘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管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管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评审。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了同意提请罪犯刘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出异议。公示后,管所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管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所长办公议审定。
(四)所长办公会决定。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召开所长办公会对罪犯刘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刘某假释的决定。刑罚执行科根据所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7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审理认为:刘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刘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