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钟某某假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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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JYJX153682226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钟某某,1987年9月30日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居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钟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止。2015年9月2日交付四川省嘉州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于2017年4月24日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8月3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提请。2018年5月7日,四川省嘉州监狱一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钟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了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情况。钟某某减刑后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计分考核转换表扬四个,符合再次减刑表扬个数。
2.刑期执行情况。钟某某已实际执行刑期二年十一个月,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
3.认罪悔改表现评定。根据《四川省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办法》要求,监狱认罪悔改评定小组对钟某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情况、劳动改造表现情况、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五个方面共计二十五条内容进行综合评判,共得90分,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4.再犯罪危险评估。监区对以下情况进行认真分析评议:①违法犯罪情况和个人基本情况。罪犯钟某某属于过失犯罪,且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受害者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假释后也有固定住处,且有家人监管;②服刑期间现实表现。该犯认罪悔改表现评估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③生理和心理状况。该犯狱内情绪稳定,认知正常,无吸毒史;④社区调查评估。2018年5月3日,该犯户籍所在地泸州市古蔺县司法局通过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作出“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监区综合评估认为罪犯钟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会议综合以上情况认为:钟某某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实际执行刑期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也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六条“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的规定,建议依法对钟某某提请假释。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钟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钟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对钟某某假释案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钟某某的假释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钟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四川省嘉州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钟某某假释案件进行审议,认为钟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钟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2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裁定对钟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