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服刑人员袁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1-1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SJYJX153682025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袁某某,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2016年1月21日,因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2016年3月3日送雁塔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1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陕西省雁塔监狱第三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袁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袁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袁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管服教、诚恳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改造,财产性判项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监区集体会议评议认为,袁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结合袁某某原判刑期、犯罪情节、入监以来的现实表现等情况,建议依法对袁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监区对袁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认为袁某某在服刑期间总体表现良好,因而同意刑罚执行科意见,作出对袁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进行公示,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陕西省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袁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袁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袁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袁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以(2018)陕01刑更8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袁某某准予减刑八个月,余刑执行至2020年5月23日止。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