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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翁某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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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JYJX153671777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翁某某,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累犯(前科情况:2006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11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原籍所在地福建省某市;2012年8月1日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855元;翁某某于2012年9月29日被送至榕城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翁某某入监以来,通过教育,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制度,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安排,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于2015年4月20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所法院(2015)榕刑执字第30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6年8月15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更5329号刑事裁定,送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属宽管服刑人员;该服刑人员能积极履行退赔和罚金(罚金人民币12000元在第一次减刑时已全部缴纳,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855元也在第二次减刑时全部履行);自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又获得考核积分2683.5分,考核期内共获4个表扬,2017年上、下半年均获监狱级改造标兵,且无扣分记录,达到第三次减刑条件。据此,翁某某2018年3月向分监区提出减刑申请。分监区经办民警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根据翁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认为符合减刑条件;但在审查相关材料时,发现翁某某身份证号码出现错误,为了翁某某能够顺利减刑并消除其新生后带来不便,解除其后顾之忧,立即向监狱有关部门反映,监区和狱政科领导十分重视,马上同翁某某原籍所在地派出所、原判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起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联系;经过努力,当地派出所很快寄来了更正证明,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也及时予以更正。

2018年3月26日,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翁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翁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对翁某某提请减刑。

七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二十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的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翁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取翁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执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院征求意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翁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翁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翁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翁某某减刑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1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翁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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