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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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JYJX153656032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高某某,男,1990年4月23日生,小学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因盗窃罪经内蒙古自治区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以(2011)包昆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于2012年1月13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2月23日调入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满日期:2019年6月8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4月,经监区初步摸排,罪犯高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附加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时对其是否存在再犯罪危险进行评估,综合其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认定其近期没有再犯罪危险。经调查了解,该犯兄弟高浩某自愿作为其保证人。经核实,该犯假释后居住地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监狱委托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司法机关对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2017年4月27日,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同意接收罪犯高某某实施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2017年8月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二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研究,建议依法对罪犯高某某提请假释。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高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1月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列席,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提请罪犯高某某假释建议进行评审,同意提请罪犯高某某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2017年1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虽然罚金已缴纳,但该犯有赃款应继续追缴,建议不予假释”的检察意见。2017年12月21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采纳检察院意见,决定不予向法院提请该犯假释,并及时向监区反馈了情况。罪犯高某某得知情况后情绪低落,忧心忡忡。监区民警积极对其进行谈教工作,并做了相关情况的询问笔录,同时安排民警立刻赶赴高某某原判法院核实了解相关事宜。经过民警的耐心沟通,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出具了相关情况说明:罪犯高某某所涉及的盗窃物品(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0268元)没有退还被害单位。监狱随后多次联系被害单位(包头市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藏公司福瑞园小区),单位电话无人接听或单位负责人已不再原单位工作,监狱联系调查过程完整有效。经多方调查取证后,监区将法院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关于追缴该犯赃款的询问笔录等材料提交监狱法制科,并将上述情况报告驻狱检察室。
监区于2017年12月30日,再次召开全体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建议依法对罪犯高某某提请假释。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提请罪犯高某某假释建议适当,符合法定条件,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2018年1月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列席,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提请罪犯高某某假释建议进行评审,同意提请罪犯高某某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公示期满,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18年1月31日驻狱检察室出具“同意高某某呈报假释”的检察意见书。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2月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高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罪犯高某某假释。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罪犯高某某假释案,2018年3月15日依法作出对罪犯高某某予以假释的裁定,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裁定假释后,监狱派民警将罪犯高某某送到假释后居住地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做到与社区矫正机关的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