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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江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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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JYJX153629137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江某,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隆昌县,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四川省隆昌县。该犯因故意杀人罪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4日以(2007)甘刑一复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0日以(2007)兰法刑一初字第0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民事诉讼经济损失人民币15478.30元(已赔付10000元)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07年9月24日交付甘肃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8日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6月18日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刑期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30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5年。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裁定减刑1年6个月;于2016年6月22日裁定减刑1年。现刑期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27年12月17日止。现在甘肃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通过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危害,认罪悔罪,改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其中思想课128分,文化课合格,技术课82分。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该犯作为一名技术指导,能认真学习各项服装制作技能,能够按照服装工艺指导制作,遇到问题主动向厂家师傅询问,确保了生产流水线的正常衔接。自上次减刑以来,截止到2016年11月共获得表扬奖励1次,记功奖励1次,累积计分124.5分,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共获得表扬奖励3次,被评为监 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累积计分2122.5分,计奖后剩余积分378.8分。确有悔改表现。

心理测试评估报告显示:人格明显趋于外向,合群。性格沉稳,自控力较强,对她人有较强的防备心理,思维水平一般,犯罪思维水平低,逻辑思维缜密。

该犯在分入女子监狱服刑以来,表现积极,有较强的沟通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按时完成监区安排的各项任务,在监狱集体活动中积极主动配合,经常积极参加文艺演出,在犯群中起到了积极正面的影响力。该犯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在日常改造当中也能够帮助文化程度低的罪犯进行文化课的学习,同时比较热衷写作,能够积极主动地向监区以及监狱报社投稿,并多次得到写作专项分,表现较为优异,能够踏实改造。

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服刑期间一直从事生产流水线的拉线员,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能积极钻研生产技术,对所从事的工序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出现问题及时汇报协助民警解决,保障了流水线的顺利运行。

该犯在日常改造过程当中较为上进,尤其对于三课的学习以及个人内务卫生方面对自己也有严格的要求,服刑期间担任监道纪律监督员,能认真协助民警维持监道秩序,遇到问题及时向民警反映汇报思想,改造态度端正。

自入监后,能较快适应改造生活,相比较其他同期入监罪犯在劳动中能较快掌握生产技能,踏实肯干,对制作工序掌握比较全面,有一定的生产技能。并取得了生产技能初级资格证。

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个人内务卫生干净整齐符合要求。

该犯入狱后和家里人一直保持联系,因其父亲一直身体不好,母亲和妹妹每月来定期接见,并按时给她汇款。家庭支持系统保持良好。

【案件办理过程】

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8年6月11日下发《甘肃省女子监狱第三次减刑假释工作安排意见》,随着前期新旧分数顺利过渡完毕,此次减刑继续以奖减刑,根据监狱罪犯改造情况及对所押罪犯改造成绩逐一摸底,制定出起减条件和相应减刑条件。根据文件精神,该犯所在监区经过仔细认真的摸底工作,对此次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情况统一记录并制作花名册后随即召开监区全体警察会议,对参加减刑假释的罪犯逐一审核讨论研究,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该犯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和成绩、经监区集体评议后,对该犯提出呈报减刑(9个月)的建议,经参会人员全体同意后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对其财产刑判项的履行状况经过前期的调查,了解到该犯于判决后赔偿民事诉讼经济损失人民币15478.30元(已赔付10000元)。其余部分因无存款再无履行,又因为父母年龄已大,该犯不愿意再增添负担所以也无人代为履行。该犯表示剩余部分在出狱后会尽快自食其力予以赔偿。

另外考虑到该犯改造成绩和犯罪情节,综合考虑以上意见,分队建议呈报减刑9个月。

6月17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对所呈报材料及情况进行审核后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并符合呈报的法定条件,其财产刑判项已经履行。同意呈报该犯减刑9个月的建议,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监区一并提交了罪犯减刑相关材料。教育科出具该犯三课成绩合格单。

刑罚执行部门进行初期材料审查后,认为呈报符合法定条件。于7月3日召开狱政管理科工作会议由科室领导与业务工作人员集体研究讨论罪犯减刑假释相关事宜并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罪犯改造表现和成绩、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综合考量后对该犯出具审查意见(考虑到罪犯目前财产刑的履行状况及改造表现同意监区报请减刑9个月的建议)。会议形成决议后将减刑假释花名册连同材料一并提交甘肃省女子监狱驻监检察室进行审查。7月5日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监狱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室领导全员参加,集体研究讨论第三批罪犯减刑假释工作,会议结合法律法规、罪犯改造成绩等对每一名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进行仔细审核,对该犯的报刑申请在确认该犯目前已经部分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下结合其实际改造表现同意该犯所在监区及科务会呈报减刑9个月的建议。监狱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民警和罪犯提出异议。

2018年7月16日驻监检察室将减刑假释材料审核完毕后出具审查意见(建议该犯报请减刑幅度为9个月),理由为综合改造表现和财产刑履行情况考虑可以正常提请减刑。综合以上检察意见,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以及驻监检察室出具的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2018年7月1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评审报告及检察意见进行审议决定,同意采纳驻监检察室对该犯出具的减刑建议(建议报请减刑9个月)。并在全监狱进行二次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无罪犯和民警对减刑建议有异议。

监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减刑材料,并向检察院通报减刑假释呈报结果。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1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该犯减刑裁定,最终裁定该犯减刑8个月(理由:法院考虑该犯的改造成绩和综合表现,及犯罪情节和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下降幅度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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