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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牛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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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JYJX153621734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牛某某,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5月5日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苏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判处服刑人员牛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牛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交付辽宁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因服刑人员牛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统筹安排,全面推进。为深入贯彻落实治本安全观,充分发挥假释罪犯再犯罪率更低的优势和功能,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认真谋划,将依法扩大罪犯假释适用作为监狱体制改革的任务内容,研究制定了辽宁省依法扩大假释适用改革实施方案,并积极指导试点单位组织实施。通过细化假释适用的实体条件、程序、标准等办法,全面推动辽宁省假释工作有序开展。

辽宁省女子监狱作为唯一一所收押女性罪犯的监狱单位,对依法开展假释工作高度重视,切实将扩大假释工作作为落实治本安全观、推进监狱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及时成立假释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细化假释工作方案,努力完成即定目标。

(二)政策宣讲、定期摸排。辽宁省女子监狱干警按照监狱要求,通过服刑人员大会和个别谈话、广播等形式向服刑人员进行假释政策宣讲,并定期对全体服刑人员进行细致摸排,筛选出符合假释基本条件的服刑人员。

(三)资格初审、启动外调。服刑人员牛某某根据假释政策,并结合自身条件,自愿呈报假释,并提交假释申请书。辽宁省女子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干警对服刑人员牛某某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实际服刑刑期、改造表现、所获奖励及余刑等基本条件进行细致审核,认为服刑人员牛某某符合假释基本条件。经监区审查研究决定,将牛某某的材料整理报送至辽宁省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假释外调资格审核。刑罚执行科于2018年4月10日确定牛某某符合假释基本条件,同意启动假释外调程序。

(四)多方取证、开展外调。 2018年4月11日辽宁省女子监狱两名干警到服刑人员牛某某户籍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进行实地考察,并将《拟假释服刑人员社会调查委托函》及牛某某的刑事判决书和历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等材料递交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司法局,并对服刑人员牛某某假释考验期间监管人其弟弟牛某某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经前往相关部门核查其弟弟牛某某有固定住房、收入稳定,无犯罪记录,愿意作为该犯假释期间的监管人,符合监管人条件,并自愿填写《服刑人员假释监管人保证书》。由于牛某某入狱原因是与丈夫发生口角进而厮打过程中,用尖刀将其扎伤至死而入狱,为充分调查了解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及影响性,在外调过程中监狱干警与受害人母亲闵某某、儿子韩某某取得联系,征求服刑人员牛某某的假释意见,二位受害人亲属表示已原谅服刑人员牛某某,并希望其早日回家。

2018年4月27日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接收服刑人员牛某某进行社区矫正。

(五)危险评估、确保安全。为深入了解服刑人员牛某某的服刑改造表现,监狱干警向熟悉她的同犯进行谈话调查,同犯表示牛某某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过,态度端正;遵守监规队纪,执行三人行动组;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培训;劳动态度端正,掌握多项劳动技术;能够积极帮助有困难的她犯,确有悔改表现。结合服刑人员牛某某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刑罚执行一贯表现、服刑人员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等综合考量,通过运用《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进行科学量化评估,分值为18分,属假释后再犯罪低风险,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六)全面综合、依法提请。2018年4月2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女子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分监区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牛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牛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服刑人员牛某某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牛某某弟弟有固定住房和稳定收入,愿意作为牛某某假释监管人,符合假释监管人条件,当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报告表示服刑人员牛某某适用社区服刑,再犯罪风险评估得分低,实际执行刑期、余刑均符合假释要求,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牛某某提请假释。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七)综合评定、材料审核。2018年6月15日,辽宁省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完毕,认定服刑人员牛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服刑人员牛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有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八)评审会议、依法公示。2018年6月19日,辽宁省女子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牛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服刑人员牛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服刑人员牛某某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九)办公会议、报送法院。2018年6月26日辽宁省女子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服刑人员牛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牛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牛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假释审批表》等相关材料,于2018年7月18日报送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并将相关材料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15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牛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牛某某的假释建议合法,予以采纳,裁定服刑人员牛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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