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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梁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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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JYJX153621721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梁某,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因组织卖淫罪,2015年7月9日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阳春法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9月15日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阳中法刑一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0月23日交付广东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于2015年11月25日调入辽宁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初步审核、启动程序。服刑人员梁某根据假释政策结合自己条件,自愿呈报假释并提交假释申请书。分监区干警对梁某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实际服刑刑期、改造表现、所获奖励及余刑等基本条件进行细致审核,认为服刑人员梁某基本符合假释条件,经监区审核同意后将梁某的材料整理报送至辽宁省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核。刑罚执行科审核后认为梁某符合假释基本条件,并启动假释外调程序。

(二)创新思路、函调评估。辽宁省女子监狱向将该服刑人员假释后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司法局发函,委托该司法局对该服刑人员梁某的服刑前的一贯表现、性格特征、犯罪后果和影响、家庭和社会关系、假释后生活来源、假释监管人情况等进行社会调查。辽宁省女子监狱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司法局反馈意见,该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可适用假释。并收到该服刑人员假释期间监管人相关材料,监管人梁某某系该服刑人员弟弟,有固定收入,无违法犯罪记录,符合监管人条件。以上函调的相关材料监狱均通过114查询各提供材料单位的办公电话予以核实。    

(三)综合评估、监区提请。针对该服刑人员通过运用《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进行评估,评估分值为33分,属较低风险。监区干警针对服刑人员梁某的日常改造表现,向熟悉她的同犯进行谈话了解,同犯表示梁某在日常的改造中能够认罪悔过,无违纪行为,与她犯相处融洽,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劳动。另外,该犯家庭关系和睦,没有不良嗜好,假释后再犯罪危险性较低。

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女子监狱七监区三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经干警集体评议,认定服刑人员梁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共获得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四次,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全部执行,符合确有悔改表现条件。并出具了《监狱假释罪犯情况说明》,证实该服刑人员不存在利用个人影响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调动、岗位安排、计分考核、评定奖励、减刑假释机会的问题。服刑人员梁某弟弟梁某某有固定收入且自愿作为假释监管人,符合假释监管人条件,假释后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出具评估报告表示建议适用假释,该犯假释后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得分较低,再犯罪可能性较小,且该犯实际执行刑期、余刑符合假释要求,三分监区认为服刑人员梁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梁某提请假释。七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三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四)科室审查、材料审核。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梁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服刑人员梁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有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评审会议、征求意见。2018年6月19日辽宁省女子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梁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服刑人员梁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六)办公会议、移送案卷。2018年6月26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服刑人员梁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梁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假释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相关材料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15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梁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的假释建议合法,予以采纳,裁定对服刑人员梁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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