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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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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JYJX153621704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黄某某,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2015年8月18日因犯职务侵占罪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9月16日交付广东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于2015年11月25日调入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8月24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1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初步审核启动程序。服刑人员黄某某根据假释政策结合自己条件,自愿呈报假释并提交假释申请书。分监区干警对黄某某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实际服刑刑期、改造表现、所获奖励及余刑等基本条件进行细致审核,认为服刑人员黄某某基本符合假释条件,经监区审核同意后将黄某某的材料整理报送至辽宁省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核。刑罚执行科审核后认为黄某某符合假释基本条件,并启动假释外调程序。

(二)创新思路函调评估。辽宁省女子监狱将该服刑人员黄某某材料邮寄至其假释后居住地监管机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司法局委托该司法局对该服刑人员的服刑前的一贯表现、性格特征、犯罪后果和影响、家庭和社会关系、假释后生活来源、假释监管人情况等进行社会调查。辽宁省女子监狱收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司法局社会矫正股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监管人陈某系服刑人员黄某某丈夫,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无违法犯罪记录,符合监管人条件。以上函调的相关材料监狱均通过114查询各提供材料单位的办公电话予以核实。

(三)综合评估监区提请。辽宁省女子监狱综合服刑人员黄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所获奖励及剩余刑期、服刑人员自我评估、与熟悉她的服刑人员谈话了解到的情况及假释后监管机关意见,认为该犯具备假释基本条件,对其适用假释后是否属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需要进行假释再犯罪风险评估。该服刑人员评估量表评估结果分值为24.9分,属于低犯罪风险。

根据《监狱提请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女子监狱一监区十三分监区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黄某某提请假释案。经全体干警评议,认为服刑人员黄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截止2018年3月共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奖励两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人员黄某某丈夫陈某有固定收入且自愿作为假释监管人,符合假释监管人条件,假释后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出具评估报告表示同意实施假释,该犯假释后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得分低,再犯罪可能性小,且该犯实际执行刑期、余刑符合假释要求,分监区认为服刑人员黄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黄某某提请假释。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十三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四)刑罚执行部门评审。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服刑人员提请假释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黄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辽宁省女子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2018年6月19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做出同意提请黄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人民警察及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六)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七)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将监狱假释评审会暂予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2018年6月26日辽宁省女子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监狱长办公会议对黄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黄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黄某某假释的决定。

(八)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黄某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至沈阳市城郊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服刑人员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假释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批准其于2018年8月15日起执行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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