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罪犯纳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NXJYJX153613707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纳某某,1960年9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宁夏银川市人。捕前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法院于2004年6月25日以(2004)银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1690.22元。服刑期间减刑4次,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纳某某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计分考核104.4分,曾获2014年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5月15日经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对罪犯纳某某呈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该犯在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警察管理,态度端正,在教育改造中能尊重教员,遵守纪律,认真听讲,考试成绩良好。2014年9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对该犯疾病诊断为:冠心病:陈旧性前壁心肌梗死、心绞痛;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糖尿病。2015年4月16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罪犯疾病鉴定小组认定为:病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宁监管通[2017]13号《关于做好减刑假释新旧规定衔接期间监狱提请和办理罪犯减刑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老病残罪犯提请减刑的,减刑幅度按9个月掌握,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病残罪犯提请减刑的,按照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建议对罪犯纳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2017年7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30号令)第十一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将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名单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之规定,该犯减刑建议在该犯所在监区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2017年7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7年7月28日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纳某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宁01刑更356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纳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止)。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