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于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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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JYJX153594125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于某某,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5月23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于某某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1525元。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于2011年11月17日送至安徽省蚌埠监狱第五监区服刑。
于某某服刑期间于2013年11月8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经于某某本人申请,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安徽省蚌埠监狱第五监区人民警察于2015年10月27日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于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于某某在减为无期徒刑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11月共获得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综合以上情况,五监区民警一致认为罪犯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于某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审查后,同意监区意见,并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5年12月30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及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于某某减为有期徒二十年的决定,并将相关材料送至安徽省监狱管理局进行审核后,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5月1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于某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