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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鹿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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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JYJX153568869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鹿某某,男,199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6日被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民事赔偿236926.85元。于2009年9月15日入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12年9月27日,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6年1月19日,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20日,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民警召开监区减刑研究会议,会议对罪犯鹿某某的减刑呈报条件及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进行了研究,认为罪犯鹿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六次,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要求,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月消费过高,且未履行生效财产性判项。监区建议对罪犯鹿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当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集体评议意见,将罪犯鹿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鹿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机关人员列席会议,同意罪犯鹿某某提请减刑建议。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罪犯对罪犯鹿某某减刑案件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后认为,罪犯鹿某某符合减刑呈报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减刑建议适当,同意对罪犯鹿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将罪犯鹿某某减刑案卷呈报至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

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罪犯鹿某某在本次考核期内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罪犯鹿某某减刑案件后,认为罪犯鹿某某案发后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财产刑执行情况不良,通过科技法庭以远程开庭的形式对罪犯鹿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理。庭审中通过法官的教育,罪犯鹿某某认识到了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的意义,表示自己出监后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

【案件办理结果】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减刑裁定,裁定罪犯鹿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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