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服刑人员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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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JYJX153551112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唐某,男,1971年8月生,初中文化,捕前无业,住湖南省市邵阳市某区。唐某因犯运送毒品罪,于2011年1月3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2月15日交付广东省监狱局执行刑罚。2015年11月14日,调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1月22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2015年1月26日被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32年8月2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2月24日,依照《湖北省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四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规定的劳动改造任务,虽然前期有一般违纪情况,但经过民警批评教育,积极改正错误,确有悔改表现,自前次减刑以来先后四次获得监狱表扬。关于唐某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情况,四监区对法院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法院判决并没有标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状况,决定向原审人民法院联系,原审人民法院收取唐某家属代为缴纳的七千元人民币后,出具了“关于某某年某某字号刑事判决书所载‘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状况的说明”,监区根据法院证据材料结合其在监狱的消费等状况,认为唐某已经尽力履行了财产性判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四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考虑到原审法院并没有出具终结执行财产性判项的文件,认为唐某虽然符合减刑条件,但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从严把握,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并提交监狱评审委员会审议。
2018年4月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建议监狱依法办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4月1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湖北省荆门市沙洋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8日,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31年12月2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