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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丁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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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JYJX153544440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丁某,男,1984年5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于2014年1月6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6日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3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决定,2014年8月1日被固原市原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法院判处丁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丁某不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以(2014)固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案后,于2014年11月26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于2018年5月7日假释出狱。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四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改造表现较好,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获得表扬奖励四次。该犯属于一般刑事犯,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出监后有固定住所,有亲人照顾,社会危害较小。经评估,改造质量评定为良,危险性评定为出监后有可能有危险。建议呈报假释,同日固原监狱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建议呈报假释。

2018年3月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审查,同意监区的假释意见,2018年3月8日经固原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建议对罪犯丁某提请假释。评审会后,刑罚执行科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信息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狱内和会见中心进行了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警察或罪犯及家属提出异议。2018年3月22日经固原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建议对罪犯丁某予以假释。

2018年3月19日检察院出具的检察建议:建议假释。同时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为:对罪犯丁某建议实施社区矫正。2018年3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同时询问了罪犯本人,并于同年4月19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案件办理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以(2018)宁04刑更82号刑事裁定书认为:罪犯丁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三课”成绩优秀,获得表扬奖励四次,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丁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5月7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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