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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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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JYJX153544392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锁某某,男,文盲,1964年7月11日生,宁夏同心县人,捕前家住宁夏吴忠市同心县。2009年2月17日,因运输毒品罪经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2009)兰铁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2009年3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9月7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

五年前该犯因头痛伴右侧肢体活动障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被诊断患有腔隙性脑梗塞、高血压病、脑蛋白脱髓鞘,给予静滴药物治疗20余天,病情改善,院外口服阿司匹林肠溶片100mg,1次/日巩固治疗,此后反复因右侧肢体麻木、无力,伴头晕、头痛,偶感心慌,多次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病情尚平稳。2015年5月起罪犯锁某某逐渐出现沉默寡言、表情淡漠,反应迟钝,不愿与人多交流,多周围发生的事物漠不关心,并开始出现记忆力下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病情无改善。一年后右侧肢体无力逐渐加重,自此卧床不起,并开始间断出现大小便失禁,在监狱医院诊断治疗,病情时好时坏,且身体呈进行性下降,记忆力明显下降。

2018年4月前,罪犯锁某某的身体出现骶骨尾部及双髋部皮肤溃烂伴分泌物形成,当时未予特殊处理,而后破溃逐渐增大,分泌物增多,无恶臭及异味,伴有发热,测体温最高38.5度,伴乏力、消瘦,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医院行清创、换药等对症治疗,未见明显好转,为求进一步诊治,石嘴山监狱将该犯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医院进行诊治。经查,该犯现属恶病质,轻度贫血貌。患者查体配合不佳,神经系统仅能行部分查体如下:神智尚清,言语略含糊,远近记忆力、定向力、理解力、判断力、计算力、自知力检查不配合。嗅觉、视力、视野检查不配合。双侧睑裂大小一致,无眼脸下垂,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双侧瞳孔直径3mm,双侧直接、间接对光反射灵敏,调节、辐辏反正正常存在,双眼球无突出及内陷,双眼球各方向运动及双眼眼振、复视检查不配合。双侧角膜反射灵敏,双侧咀嚼肌有力,下颚反射无亢进。双侧面部痛觉对称。双侧额纹对称,闭目有力,双侧鼻唇沟深浅一致。双耳粗测听力正常。四肢肌肉容积萎缩,四肢肌张力增高,双侧肢体肌力IV级。双侧股二头肌、肱三头肌反射(+),桡骨膜反射(+),膝、跟腱反射(+),无髌踝阵挛。泌汗功能正常,全身皮肤颜色、温度正常。步态未能查。颈软无抵抗,Brudzinski证(-),Kernig证(-)。骶尾部及双髋部可见褥疮形成,见全层组织缺失,可见焦痂覆盖及骨质外露,伤口分泌物较多,无明显异味及恶臭感,局部皮温略高,压痛明显。目前情况为卧床不起,能做简单对答,不愿多言语,无胸痛、咳嗽,无腹痛、腹泻,无发热、黄疸等其他特殊不适。睡眠可,食欲差,精神一般,大小便失禁。患者长期卧床,四肢肌肉容积萎缩,四肢肌张力增高,双侧肢体肌力IV级。生活不能自理,需陪员24小时陪护。另患者重度营养不良,骶尾部及双髋部可见IV期褥疮,内科保守治疗效果欠佳,建议转专科治疗。

2018年5月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为:1.皮层动脉硬化性脑病;2.脑梗塞后遗症;3.高血压病(3级 极高危);4.营养不良(重度);5.IV期褥疮;6.坠积性肺炎;7.胆囊息肉。2018年5月9日,该犯被宁夏医科大学附属总医院下发病危通知书。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锁某某病情被确诊后,监狱领导立即召集监区、刑罚执行科、监狱医院成立罪犯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组,监区负责对其家庭成员、生活条件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刑罚执行科、监狱医院准备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尽可能快的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开始罪犯锁某某家属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持反对意见,家庭成员以家庭情况不是很好,罪犯锁某某现在的身体状况暂予监外执行回去成为家里负担,还要有人专门照看伺候为由,均表示不愿意接受其回家。后经监狱向其家属做思想工作,家属最终同意为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5月7日,监狱医院召开院务会,认为该犯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建议暂予监外执行。5月9日,监区召开会议,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建议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5月10日,监狱委托宁夏吴忠市同心县司法局对罪犯进行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当日,石嘴山监狱拿到宁夏医科大学附属总医院下发病危通知书。5月11日,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对罪犯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审核:“监狱医院院务会认为该犯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监区提供了该犯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一贯表现较好的情况说明,并建议对罪犯锁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心理矫治中心提供了该犯改造阶段危险性评估,评定为相对安全级。具保人锁某某符合保证人资格。刑罚执行科对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审查,罪犯锁某某系犯运输毒品罪被判有期刑期十五年,非累犯,不受执行刑期限制,该犯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证明病情严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可以不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刑罚执行科建议对罪犯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5月11日,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审议,建议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因该犯病情危重,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不进行公示。同日,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5月14日,石嘴山监狱就罪犯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向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当日,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向我局出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意见为: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锁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你局批准对罪犯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5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意见为:罪犯锁某某适宜社区矫正。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对罪犯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当日,石嘴山监狱派员用救护车护送罪犯锁某某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吴忠市同心县下马关镇司法所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交接,次日凌晨1点20分,交接完毕。2018年5月17日石嘴山监狱就罪犯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此情况进行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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