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药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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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JYJX153543898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药某某,1964年8月13日出生,山西省沁源县人,初中文化。2011年7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以(2011)交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于2011年8月5日到太原市第二监狱集训,2011年10月21日下队至潞城监狱服刑改造,于2015年9月9日以(2015)长刑执字625号减刑10个月(后因再审改判失效),2015年9月17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吕刑抗字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8年3个月,2017年11月2日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晋04刑更60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余刑5个月。
2015年5月27日,我监下发二O一五年第二批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的安排意见,监区及时召开动员大会,根据文件精神,罪犯药某某截止2015年4月30日,有效行政奖励为4表扬、余10.5分,处遇为普管级,根据规定,该犯有二个从严情节,分别是:1.罚金人民币3万(未缴纳);2.责令退赔人民币37.7万元(未履行)。从严后符合减刑的基本条件。通过层层把关审核,通过了该犯的减刑决议,于2015年7月17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法院提请减刑建议。山西省长治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以(2015)长刑执字625号对该犯减刑10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至2022年2月27日止)。
2015年9月17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吕刑抗字1号刑事判决书将药某某刑期改判为8年3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至2019年3月27日止)。我监于2015年11月23日收到该判决书。
我监收到再审改判的刑事判决书后,该犯已减去刑期10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即:再审裁判改判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时,不受本规定有关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的限制。重新裁定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减刑幅度不得超过原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
十八大以后,罪犯减刑更是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为了确保准确严谨地执行我国的刑法政策,监狱依法提请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5年9月9日下发的(2015)长刑执子第625号刑事裁定予以重新裁定。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11月23日,监区收到罪犯药某某改判刑事判决书;2017年10月13日,监区民警集体合议,建议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5年9月9日下发的(2015)长刑执子第625号刑事裁定,予以重新裁定;2017年10月16日,经科委会会议审查、监狱减评委评审和监狱长办公研究决定,建议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5年9月9日下发的(2015)长刑执子第625号刑事裁定,予以重新裁定;2017年11月2日,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5年9月9日下发的(2015)长刑执子第625号刑事裁定,开庭审理,并重新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1月2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药某某裁定减刑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