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智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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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JYJX153543860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智某某,男,1982年6月出生,大学专科文化,因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从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在山西省大同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智某某在大同监狱改造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7年11月获得表扬奖励一次,剩余积分487分,确有悔改表现。我监于2018年1月18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建议对该犯减刑五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提请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试行)》(晋监刑发〔2017〕28号)之规定,2017年12月25日,经监区全体民警会议研究,建议对罪犯智某某呈报减刑五个月,在全监区公布之后上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接到监区呈报减刑后,对罪犯智某某减刑材料进行了严格审查,符合减刑条件。随后上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建议对该犯减刑五个月;2018年1月8日,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对罪犯智某某呈报减刑五个月。2018年2月12日大同中院作出(2018)晋02刑更98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智某某裁定减刑五个月。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12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智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
剩余刑期不足两年的短徒刑罪犯的减刑,不仅有利于调动短徒刑罪犯的积极性,使短徒刑罪犯更加积极的参加生产劳动,接受教育改造,也有利于监狱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