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服刑人员赵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2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JJYJX153543722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赵某某,男,1957年6月生,大专文化,捕前系某地人民法院审判员,原户籍所在地克拉玛依市。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贪污罪,2010年4月16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500937.66元。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8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昌中刑终字第0104号刑事裁决,驳回赵某某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9月17日赵某某被送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5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一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赵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了赵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赵某某在入监以来的六年多时间里,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季度表扬8次,改造积极分子2次,主动参加现身说法教育活动30场,并多次主动上缴财产性判项钱款人民币12万余元。经监区集体会议研究认为,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赵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2017年5月18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监区按规定予以了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服刑人员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完备,符合法定条件,但该服刑人员系职务犯罪罪犯,且没有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建议从严控制减刑幅度,经研究,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9月24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刑罚执行科报请的赵某某减刑进行了审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同意赵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刑罚执行科按规定在监狱内对评审减刑建议和结果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民警或者服刑人员提出的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减刑条件”。
2017年10月7日,第四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服刑人员赵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并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进行了审议,经研究后认为赵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提请赵某某减刑七个月的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议,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至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2017年11月18日,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对赵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赵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2017年11月22日监狱管理局减刑假释审批委员会对服刑人员赵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赵某某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赵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由第四监狱将相关材料移送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第四监狱罪犯赵某某减刑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