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刘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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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JYJX153542656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97年10月18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因故意伤害罪经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2014)石刑初字第15号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经2015年5月14日宁夏高级人民法院(2015)宁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犯罪时未成年罪犯。于2015年11月4日分入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刘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11月3日启动对刘某某假释呈报、提请程序,2017年11月13日监狱向宁夏石嘴山市某区司法局发出社区矫正调查《委托函》,2017年11月25日宁夏石嘴山市某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回复:建议进行社区矫正。经2017年11月24日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2017年12月11日至18日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审查,2017年12月18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2017年12月18日至22日狱内公示后,2017年12月27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2018年1月3日分别移送宁夏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审查、提请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该服刑人员假释的建议。2018年1月15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石嘴山监狱公开庭审。此后,刘某某经2018年2月1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2月1日起。
【案件办理结果】
本案件中刘某某因故意伤害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就如该服刑人员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兑现大会上的发言讲道:回想过去,本该是在校园学习,汲取知识营养,锤炼工作技能风华正茂的年纪,因为自己的无知、幼稚和冲动,锒铛入狱,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在监狱这所特殊的学校里,通过警官们辛勤教导,亲人们的期盼等待,使得我迷途知返,认清了自己的犯罪是多么可耻。
该服刑人员系犯罪时未成年,经过在监狱一定刑期的执行,再通过假释进行社区矫正,更能体现改造的效果,发挥假释制度的价值功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兑现也是起到了对在押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的激励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