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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何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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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JYJX153542620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何某某,男,1950年2月23日出生,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于2009年7月9日因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以(2009)原刑初字第130号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刑:5000元已缴纳。判决后同案人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8月27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对该罪犯的定罪及量刑部分,在交付执行中,罪犯何某某系胃癌患者,不宜收监执行。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将罪犯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3月4日固原市原州区法院作出(2009)原刑执字第130—2号收监执行通知书,对罪犯何某某收监执行。刑期自2014年03月17日至2020年09月16日止,于2014年05月12日送固原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现已假释出狱。

【案件办理过程】

何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2017年以前折抵4次表扬奖励,2017年03月再获1次表扬奖励,且“三课”成绩合格。该犯属于一般刑事犯,年龄较大,患胃癌多年,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出监后有固定住所,有亲人照顾,社会危害较小。经评估,改造质量评定为良,危险性评定为出监后基本无危险。2017年11月15日,固原监狱六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没有受到严管、警告、记过、禁闭等处罚,也没有因违规违纪考核记“0”分;建议呈报假释。

2017年11月21日经固原监狱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审查,同意监区的假释意见,2017年11月22日经固原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建议对罪犯何某某予以假释。评审会后,刑罚执行科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信息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狱内和会见中心进行了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警察或罪犯及家属提出异议。2017年12月4日经固原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提请和办理减刑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某某予以假释。

2017年12月5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同时询问了罪犯本人,并于同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时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为:罪犯何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检察院出具的检查建议:建议假释。

【案件办理结果】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何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予以假释,于2017年12月27日假释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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