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文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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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JYJX153542602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文某某,女,1994年06月09日出生,四川省射洪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因抢劫罪,2014年12月0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4)兴刑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2014年05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01月2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银刑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文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在监舍能够认真整理好自己的内务卫生。劳动中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学习服装制作技术,在生产中按照工艺要求完成生产。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2015年06月至2017年07月计分期间,获得4个表扬奖励,该犯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8月至2017年3月,该犯主动为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提供案件情况和嫌疑人相关线索,侦破相关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获得立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 2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宁高法[2017] 138号)第3条、第6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监区于2017年11月07日召开全体警察会议,责任警察做出对该犯的减刑提请建议,建议对罪犯文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于当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邀请监狱纪检监察室人员参会,对该犯的减刑建议集体合议,建议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将减刑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2017年11月0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审查建议该犯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1月10日监狱评审委员会建议该犯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11月10日在全狱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公示期间,全狱警察、职工、服刑人员,对罪犯文某某提请和办理减刑案件没有异议。
2017年11月23日,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意见为:经审查,罪犯文某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11月17提出对该犯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减刑建议书,报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以(2018)宁01刑更209号刑事裁定书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 2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对罪犯文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