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曹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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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JYJX153542365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曹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2011)石刑初字第8号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共同承担退赔14900元(已退赔4300元)。经2011年12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宁刑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涉黑犯罪,积极参加者,数罪并罚十年以上罪犯。于2012年3月7日入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6月19日经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3日启动对曹某减刑呈报、提请程序,经2017年11月27日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2017年12月11日至18日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审查,2017年12月18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2017年12月18日至22日狱内公示后,2017年12月27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2017年12月28日报请宁夏监狱管理局提级审核,2018年1月4日宁夏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核通过,2018年1月9日分别移送宁夏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审查、提请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曹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2018年1月15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宁夏石嘴山监狱公开庭审。此后,曹某经2018年1月30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
【案件办理结果】
本案件中曹某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属涉黑犯罪积极参加者,数罪并罚十年以上罪犯,系涉黑犯罪须提级审核类罪犯,在呈报提请过程中,监狱及监狱管理局均给予了从严掌握,法院最终裁定降低了一个月的减刑幅度,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体现了对在押服刑人员所获刑事奖励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公平、公正,起到了震慑警示与示范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