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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程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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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JYJX153507622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程某,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因协助组织卖淫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以(2014)科刑初字第5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程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通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于2016年8月3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2月1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四监区三分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罪犯程某提请减刑案。罪犯程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表扬3次。能够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委托其亲属将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7年1月18日全部缴纳,综合考虑,罪犯程某确有悔改表现。四监区三分监区集体合议认为,罪犯程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程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018年2月22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程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5月1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提请罪犯程某减刑建议进行评审,并邀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同意提请罪犯程某减刑五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6月22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提请罪犯程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程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罪犯程某在考核期内罚金全部履行完毕,对其减刑可以从宽,依法裁定对罪犯程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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