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华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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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JYJX153501004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华某,男,1984年11月出生于贵州省普安县,小学文化,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7月16日送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于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现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37年6月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5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安顺监狱一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华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罪犯华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华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监狱内进行公示、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意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认为罪犯华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华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将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在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罪犯华某认为监狱已经将案件移送到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次减刑应该不会有什么变故,于是就放松了思想改造。2018年3月15日11时30分,监狱狱政科和狱侦科联合特警队在对一监区三分监区的突击检查中,发现罪犯华某私藏U盘一个。根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二十八款之规定,给予罪犯华某扣考核分45分,作出为期七天集训的处罚,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认为其不符合法释(23)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之一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条件,依据《贵州省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规定》(黔狱发【2015】87号)第六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华某撤回减刑。
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撤回减刑材料报关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华某违反监规的具体事实来源合法,所提交的资料齐全、完备、提请撤回罪犯华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撤回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撤回罪犯华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公示期结束,监狱将提请撤回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撤回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报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华某撤回减刑的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华某违反纪律相关证据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作出对罪犯华某撤回减刑的决定。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意见,将相关撤回的材料一并送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抄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更767号准许撤回罪犯华某减刑建议决定书,准许贵州省安顺监狱撤回对罪犯华某的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