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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蔺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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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JYJX153484569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蔺某某,男,1962年3月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刑期自2014年7月22日至2027年7月21日止。蔺某某在平遥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蔺某某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罪服法,服从管理;在生产中,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学习任务;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自入监以来共获监狱表扬四次,符合减刑法定条件。

在监区合议中,参会人员一致认为蔺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会后,蔺某某所在监区对合议结果予以公示,并将相关材料及意见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

依据有关规定,经蔺某某所在监区全体民警合议并公示后,刑罚执行科对蔺某某减刑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报告,指出:服刑人员蔺某某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义务且月均消费在三百元以上,根据《减刑工作规定(试行)》(晋高法〔2017〕103号)第十六条之规定,蔺某某符合两种以上从严情形可以扣减一至三个月,监区意见为提请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科根据规定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二个月,即提请减刑七个月。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4月3日集体评议后形成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刑罚执行科对蔺某某的提请减刑意见,即提请减刑七个月,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2018年4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对蔺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公示后报送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前,将蔺某某减刑材料交检察院事前监督;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时邀请检察院人员参加,实行现场监督,会后将提请减刑意见交由检察院审查,2018年4月13日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晋中检刑三减(假)提请意〔2018〕289号检察意见,蔺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召开监狱长办公会时邀请检察院人员参加,并对会议过程及结果进行全程监督;2018年5月25日将蔺某某刑事裁定送达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裁定,对蔺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26年12月2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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