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叶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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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JYJX153483825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叶某某,男,1974年4月14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叶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2日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8月27日交付江苏省丁山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7月29日被依法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苏省丁山监狱一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叶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叶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叶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三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一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叶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建议依法对罪犯叶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一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叶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
2018年6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叶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罪犯叶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叶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罪犯叶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6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叶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叶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叶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31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叶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叶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8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